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庭之后是可以更改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改变必须要符合法律的条款,诉讼标的就是法院所审判双方的关系,在进行变更之后所产生的关系就会进行消失,而且诉讼标的也是案件必须要存在的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