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将本意见第3条所列案件或者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条 第三款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将本意见第3条所列案件或者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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