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兼职仲裁员的法律规定: 1、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人士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 2、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不能在本机构代理仲裁案件。 一、哪些情形属于仲裁员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3、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选择仲裁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纠纷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