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
释义 | 发生租赁合同纠纷首先要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定纷止争。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或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二审法院。 一、租房违约金什么意思租房违约金是多少 有约从约,无约则按照实际损失的30%为最高限。(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违约一方大可不必理会,法院对此也是不会支持的。法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其实有多种形式,而支付违约金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等。而实际在计算违约金数额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了违约金一般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然在造成了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上浮违约金比例到30%。 二、先租赁后抵押的房子法院有权拍卖吗 如果租客明确自己不购买该房即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卖房。但租赁合同需要继续执行。如果承租人不按合同付你租金,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倾倒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租赁的房屋被拍卖怎么办: 1、继续履行合约。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您与房东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对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2、房东赔偿损失搬离。房东在房屋租赁期间内出售房子没有得到您同意的损失需要由其自行承担。如果您同意提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拒绝履行的话,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你的损失。 3、短合同到期搬离。如果合同比较短1年以内或快到期,可以等合同到期再搬离,因为法院拍卖时间短则1-2个月长则半年,一般足够住到合同到期。 4、协商决定。可以和原房东或新房东协商,根据情况和原合同条约另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需要赔偿或直接找新房搬离。 三、商铺不交租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当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例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会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使房地产租赁合同没有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也是如此。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解除合同一方仍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六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八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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