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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民法典的规定内容
释义
    婚前婚后房产归属规定:夫妻共同购房属共同财产;对归属无法协商,可竞价或评估补偿;无主张则拍卖分割;离婚时争议需实际使用;父母出资除非明确赠与双方,否则属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如下:
    1.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房屋,并且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前婚后房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主张的权利进行评估和补偿。在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争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并保留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一般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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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