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需要经过登记,拿到了不动产登记证后才是属于你的,要是没有进行登记的话,就没有证明文件证明它们归个人所有。一、不动产证办理的流程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二、不动产证办理所需资料(1)《某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10)其他必要材料。三、不动产登记范围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不动产证办理的流程首先是登记申请,然后提交相应的资料,材料中包括房屋的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等的复印件,最后会有专门的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确定上交的材料没有任何失误后才可以登记。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