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建设项目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专业项目。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或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项目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的行为。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项目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