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第一次是土地改革,将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第二次是三大改造,将农民土地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人民公社化运动,追求“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进一步提高了土地的公有化程度。第四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经营权承包给农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