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为了防止合同僵局的出现,在第580条中变通地赋予了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请求违约方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事实上无法履行等,违约方也可以起诉请求终止合同。但是特殊之处在于,非违约方只能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