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分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 》。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