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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人怀疑偷东西,并传播两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没有证据,只是怀疑我偷东西
释义
    没证据说别人偷东西的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或诽谤罪。1、如果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故意是意图使他人受错误的刑事追究,且造成了司法机关立案追查或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如果只是口头诬蔑不构成此罪。2、如果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主观故意是意图使他人人格、名誉受损害,且情节严重(比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则构成诽谤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怀疑偷东西,并散布两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没有证据,只是怀疑我偷东西
    法律分析:视情况,如果是被人确实偷东西了,没有证据需要去找证据,否则就会涉嫌诬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被xx了,无证据,但有对方承认的聊天记录
    可以电话报警或者去公安局派出所报警,需要带上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电话报警拨打110,派出所民警询问相关情况和信息、地址后会赶到现场,了解或知晓的案件大致经过,以及案发现场等情况,一般会制作笔录,案件侦破后,警方会告知结案。法律依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能否恢复已删除三个月的聊天记录
    可以恢复,公安部门有能力找到删除的同对方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是被纳入公安机关办案证据收集范围的,不过,只有在涉及刑事侦查证据,有必要恢复时,公安部门才会恢复此记录,多久的都可以恢复。如果公安局要查应该是可以联络运营商,进行聊天记录数据的调取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离婚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包括他承认作弊的聊天记录照片转账。如果你去找别人打印,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网上聊天记录经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离婚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包括他承认作弊的聊天记录的照片转账。如果你找别人打印出来,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网上聊天记录经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网上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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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