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备案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应在签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备案。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若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供应商放弃项目,应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法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的侵权责任特征 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所谓不法行为,既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其侵犯对象是他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 2、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无论哪一种侵权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上、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3、政府采购侵权行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侵权后果的产生,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结语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多项法律规定,其中包括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分包履行责任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法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应及时备案,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各方需负责相应责任。在政府采购中,行为人的过错是判定侵权行为和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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