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与李四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李四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利息2000元。 但是李四公司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张三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三与李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若李四公司在一周之内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三就放弃2000元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会出现哪些情形呢? 第一种:若李四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在一周之内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的违约金,那么对于此案,法院将做执行结案处理。 第二种:若李四公司虽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但是存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况,并因此给张三造成了损失,那么张三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要求李四公司赔偿因其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三种:若李四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张三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a: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李四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2000元;张三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李四:就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公司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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