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收费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大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规定一不定期比例,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征收。 财产案件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2%交纳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过100万元部分,按0.5%交纳。非财产案件分几类案件: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