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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证人在法院做伪证会受到哪些处罚?
释义
    根据规定单位证人在法院做伪证表现的形式一是当事人直接造伪证,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编造证据,更有甚者,以伪证造假案,企图通过诉讼获得额外利益。二是拉拢收买证人作伪证。有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以给会一定的钱财为诱饵,拉拢收买证人作伪证。三是欺骗证人出具伪证。有的当事人采取欺骗、引诱的手段,套取证人证言或采取偷梁换柱,改头换面,截头去尾,依需而取舍的手段编造伪证。四是处于血缘情缘。出具伪证。有的证人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出于亲情友情关系,故意出伪证偏袒一方,这种现象一般往往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比如双方为多得财产,就让亲属出具欠款的假证,使办案人员在审理中难以查清事实。
    二、伪证形成原因当前,伪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使人真假难辩,防不胜防。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动。一些当事人认为做老实人吃亏。为打赢官司,捞回面子,逃避法律责任,获取额外利益,便挖空心思钻空子,行方百计造假象,企图蒙混过关,戏弄于法律。以人身伤害赔偿为例,原告为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往往提交虚假的医药单据,如私自改动药费单据上的金额,改动药费单据的时间,用他人的报单写自己的名子或提供不必要的住宿、交通费单据等。
    (二)为钱不仁,亲情至上。有的人经不起金钱物质引诱,为贪图蝇头小利,是非不分,有求必应,出假证、作伪证,脸不红、心不跳,心安理得。更有甚者,有人为了亲情、友情,丧失理智,无视国法。
    (三)慑于淫威,担心报复。一些地痞流氓,在违法或犯罪行为暴露前后,对知情人肆意进行恐吓威逼,使知情者心有余悸,怕引火烧身。对办案人员不敢吐露真情。
    (四)极个别执法人员由于经受不住金钱、亲情、权势的诱惑,甘做金钱的俘虏,为回报对方,趋炎附势,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指使、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从而助长了伪证的产生与蔓延。
    (五)伪证难戳穿心态作惯。有人认为民事庭审制度改革后,法官不再搞庭外调查、询问,他们头门不出,二门不踩,整天疲于坐堂问案,听取当事人的诉与辩,无暇细查当事人举证的真伪,认证能力弱,在举证时只要精心策划,就不容易被发现。
    (六)个别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法官的认定、判断能力是庭审质量好坏的决定因素,而有些法官对庭审改革还不适应,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这一审判机制的运行,难以驾驭,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缺乏真实、合法、关联性判断,使伪证得不到揭露,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七)专门性技术滞后。在民商事、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种类繁多,内容各异,查证的专业性、科学性比较强。目前,大多数伪证是以书证形式表现出来的,需文检工作来鉴别其真伪,而今有些法院的文检工作还处于空白状态,致使查证验证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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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8: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