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转让后债务问题 |
释义 | 公司转让后公司未偿还的债务不会发生变化,仍然由该公司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承担清偿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人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认为公司的转让对债权造成威胁,可以让公司提供担保。 一、股权转让后还有责任要承担吗?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公司股权后,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投资的子公司清算了该如何处理 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履行出资的责任后,以出资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子公司清算对公司是没有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有哪些? 1、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 3、赋予公司债权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4、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虽然也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但却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因为一旦公司成员或股东滥用法律赋予的承担有限责任的优势,就会使得公司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因素受到毁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使得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权益平衡格局发生倾斜,利益的天平偏向公司成员或股东一面,这有悖于创设法人制度的初衷,也是和法律必须确保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理念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相违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95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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