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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的管辖范围规定
释义
    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且离开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有关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
    (1)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我对以上法律规定的理解,对于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管辖权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离开住所地的案件,管辖权将根据离开时间和起诉方的居住地而定。对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以及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也有相应的管辖规定。总之,根据具体情况,相关人民法院将会拥有相应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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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