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事业单位疗休养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组织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疗休养工作,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今年的疗休养工作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满5年以上,可分期分批安排疗休养;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四年安排一次疗休养(各单位每年安排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在编在册实有人数的25%),每次疗休养时间安排在六天以内。疗休养天数不冲抵带薪休假天数;3、疗休养经费人均不超过5000元,所需经费一律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4、每次疗休养安排在一个居住地点,不予变动;5、疗休养期间,以休养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考察;6、严肃纪律,杜绝公费旅游。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不允许借疗休养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允许报销景区费用,不允许以货币、实物、有价卡券等任何形式发放或凭发票报销疗休养费用,不允许携带家属及其他人员等参加疗休养。如有超出规定的要按公费旅游查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组织安排的疗休养方案要公开,制定的疗休养计划在单位内部公示,加强职工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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