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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处罚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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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