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条款是必备的?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法律文件中必备的条款有哪些? 法律文件中必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定义和解释、合同目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不可抗力、终止和解除、附加条款等。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解决争议的途径。法律文件中必备的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外,根据不同法域和行业的要求,还可能有其他必备的条款。因此,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此外,根据需要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法律文件中的必备条款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提供争议解决途径。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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