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需要作为证据扣押的,由负责调查、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决定,即由现场负责指挥的人民警察决定。如果没有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则由现场职务较高的人民警察决定。由于扣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为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和随意扣押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出示工作证件,扣押后要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并由人民警察、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