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需要交纳受理费用,不涉及财产分割或者数额不超过20万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超过20万的,按比例收取。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