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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谷会肖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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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