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释义
    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有哪些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有哪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法律效果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综上,
    先诉抗辩权其实质在于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责任有顺序之分,先诉抗辩权其中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则是第二顺序,因此,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先诉抗辩权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
    成立不当得利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一、成立不当得利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如何认定一笔财产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主要看它是否满足四个构成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只是有人财产受损,但却并未有人获利,那么只需要要进行依法赔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
    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获利但却没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那么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应当如何维权
    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三种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和受损人也有规定和划分,在向法院起诉时,一定要弄清楚具体的受益人和受损人,否则就算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其诉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义务有哪些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各类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2: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