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关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策 |
释义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受到处分和其他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党员还将受到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相关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期限不少于24个月。涉嫌违法犯罪的教师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贵州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和实施细则修订方案 贵州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和实施细则修订方案旨在提升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二是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机制;三是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处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四是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和修订方案的实施,贵州省将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结语 贵州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和实施细则修订方案,旨在提升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教育教学工作。通过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完善评价体系、监督和处理违规行为,以及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贵州省将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道德素养,维护教育秩序,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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