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针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经2005年lO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已经赋予了股东相应的内部救济途径,股东应根据该规定主张和行使权利。由于股东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属于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其结果表现为要求公司为一定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在公司违反该项义务时可提起诉讼的权利,该请求不具有诉讼上的可诉性。故对于股东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一、公司法人能做监事吗 根据法律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应该是独立的,不能兼任。经理也不能兼任监事,执行董事也不可兼任监事。公司法对公司行为、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管理层人员均制定了详细规定。监事具有独立性,作用是监督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管理人员有利益冲突或不正当的利害关系。监事有以下责任:(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关于公司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