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份没有签协议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事实出资后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是体现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收款收据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据,先有合同协议,后才能产生收据。如果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合同,只有收款收据,单从证据的角度,证明力还够不充分,还需要以其他的证据(包括其他书面资料、证人证言等)来配合证明。股东是可以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合同的,但若是公司的章程已经明确的规定不得将股权转让的除外。公民可以通过购买股票的形式,成为公司的股东,此后不得随意的抽离资金,若是不想再继续担任公司的股东,此时就可以与他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一、股东的有限责任有几个例外: 1、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补足出资。 2、出资不实,股东应该补足差额。 3、股东滥用法人独立责任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员工内部持股股份的性质 1、该股份为内部分红股份(身股),不具有企业固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得继承,不得转让。 2、该股份享受企业该年度纯利润的受益权,可以参与分红。 3、该股份享受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4、该股份不享受企业的管理权、决策权,管理权、决策权由公司按职务分配。 5、该股份是公司给予在职员工的激励,受益权仅限于公司在职员工。 如果接受入股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入股无异议的,可省去一些证明责任,但即便如此,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应当及时补充订立书面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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