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古装剧里我们最熟悉的台词之一就是“秋后问斩”,但是古代另一种死刑制度叫“斩监候”制度的应用也很广泛,而演变发展至今,就是我国刑法上的死缓制度,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触犯死罪被判处死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等原因,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即使触犯死罪也不会判处死刑的情形,那么哪些人不能判处死刑?本文就以上问题介绍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 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二、哪些人不能判处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的情况;此外,“怀孕的妇女”也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在内。这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避免司法机关人员采用逼迫流产等审讯方法。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