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户口需要的证件如下: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户口办理方式如下: 1、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