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都属于国务院的组织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法律客观: 《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