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造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方“举证难”现象的原因 |
释义 | 首先,离婚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导致诉讼中受害方取证较难。 婚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外人难以知晓,由此就为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一点在违反忠实义务而与他人婚外同居所致离婚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婚外同居的私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婚外同居的住所具有较强的隐秘性。配偶一方隐瞒另一方,外出租房或异地购房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受害的另一方对此很难获知。二是配偶一方与他人发生及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具有隐秘性。这种行为的发生几乎都处于秘密状态,不易被别人所察觉。所有这些都给受害方的取证带来了极大困难。 其次,受害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得不指出,受害方“举证难”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受害方当事人淡薄的法律意识。 很多受害方当事人在受到侵害之后,并不会想到去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至在提起诉讼后,常常因无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而招致败诉。这在因家庭暴力所致离婚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基于各种考虑,如果不是迫不得已,通常不会将施暴人诉诸法庭。大部分受害方当事人在遭到暴力行为后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等到最终忍无可忍而提起诉讼时,距离家庭暴力发生之时已有一段时间间隔,而此时本来清晰的证人证言可能已经变得模糊不清,或者本应固定的证据因为没有及时固定而可能永远无法取得。而在因婚外同居所引致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有的受害方采取了暴力、胁迫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极端手段收集证据,其结果不但使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丧失证明力,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第三,立法赋予了受害方当事人过于严苛的举证责任。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同一般民事诉讼一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可以离婚,已经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还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二、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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