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拇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大拇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功能完全丧失: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余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2、功能大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3、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4、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问测量; 5、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问相当于4.5cm左右; 6、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7、张口困难i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8、张口困难iii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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