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案件受理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一、借款利息的约定有哪些 约定借款利息的时候应注意的问题有: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利率最高不要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 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二、如何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般情况应遵循下列原则: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年利率的24%(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2、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三、引起贷款利息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引起贷款利息纠纷的情形有: 1、口头约定形式; 2、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没有约定; 3、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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