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商事仲裁的案件申请执行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1、受理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一规定告诉我们:第一,执行裁决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执行也不接受仲裁机构的移送执行。第二,由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既是法院的权利,又是法院的义务。在我国,只有法院有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的。但是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又“应当”执行,因此,强制执行又是法院的义务。当然,所谓应当执行,并不是说法院应当不分具体情况一概执行,经法院审查核实,对具备法定情况的可以不予执行。第三,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抽象权利,要将其具体化,必须是某一案件与某一特定法院有一定的联系,并不是任何法院对任何人申请的案件都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确认了两种联系因素,即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换言之,只有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才对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必须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其强制执行的申请才能被受理。向两者之外的其他法院提出的申请都必然要被驳回。 2、执行抗辩。 执行抗辩是指被申请人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根据法院规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行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判决,为法院终审判决或因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而发生效力的判决,而仲裁裁决则不存在上诉权。如果裁决不当,当事人就不能通过行使上诉权来予以纠正。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院监督仲裁机关依法行使仲裁权,因此,法院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抗辩程序,抗辩的理由即前述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