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申诉后还可以再审吗 |
释义 | 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应驳回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 一、刑事案向哪级法院申诉 1、不服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的,一般应向原终审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 2、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申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不服的,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申诉或者再审改判,申诉人仍不服的,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申诉处理决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八条 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三、再审申请条件是怎么样规定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 (2)再审申请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具体包括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请再审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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