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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释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权的经济实体,它的人格利益(又称精神利益)同样受到法
    律保护。企业的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既是法人信用、信誉和商誉的标志,也是法人的无形财产,故被纳入
    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如果侵权人采取冒用企业名称,推销伪劣商品或在社会上公开诽谤、诋毁企业的声誉
    、产品质量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那么其侵权行为一般会同时造成两方面的损害后果:一是企业直接
    经济利益的损失,通常表现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阻,产品积压,利润下降;二是企业人格利益上的损失,
    主要包括企业的形象被丑化、产品信誉受影响、企业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下降,严重的还会影响企业
    的继续生存和发展,这些都将造成企业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法人同样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
    的问题。但是,它不像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表现出很强的人身属性,而是更直接地与法人的财产利益相联系。因
    此,在具体认定赔偿额时,不宜将其单列出来,而应与其它经济损失相结合,综合考虑,合并计算,以确定一
    个完整合理的赔偿数额。
    一、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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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