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