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什么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复发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如果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怎么写? 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条件是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项目有很多,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是否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所必需的,是工伤职工获取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职工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的必经程序,只有确定工伤残等级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只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评为五级伤残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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