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对方强奸,需要哪些证据 |
释义 | 强奸罪的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围绕这个问题寻找证据,因为案情不一样,证据也不一样。 主要有下列几种: (1)被害人身体内或内裤上残留的嫌疑人精液; (2)被害人的现场遗留物;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 一、证据来源主要写的是什么 证据来源主要写证据从何处发现和如何取得。 比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是从何处发现、由谁提供或收集、采用何种方法收集的;证人是如何得知案件情况的,是亲身感受还是从他人处得知的。证据来源由法律加以规定。根据证据事实的外部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7种。证据事实只能从法律规定的来源中获取。 证据来源,又称“证明方法”,是指主要有人的陈述和实物。证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人意见。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来源于人或者物,通过人的陈述或物的外部形式表现出来,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或法定证据形式。 二、书证与言词证据指的是什么? 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三、如何判定是否自愿关系 首先,考察被告人行为方式。典型强奸行为方式主要有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三种。其中的暴力手段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最好认定的一种。相对来说,胁迫手段表较难认定,不管威胁的具体内容如何,只要威胁达到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可构成认定强奸行为。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言语恐吓,足以到达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应被认定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其次,考察本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被害人在遭遇被告人强奸后,寻找时机立即报案,说明其主观意志并非自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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