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3.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4.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