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护应先行 |
释义 | 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更富活力的全球创新环境正在形成,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核心领域。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司法保护是最重要的。随着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陶凯元表示。 虽然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得到共识,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比如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标准的不统一,比如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再比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难。陶凯元说,当前管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分布广、数量多,但却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审判效率相当低。而从审判实践看,由于实际损失难以查明而出现的法定赔偿适用泛化倾向,也使得大量判决以法定赔偿方式替代实际损失查明,客观上制约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还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难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价值和收益难以评估,再加上当前社会商业道德和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财务账簿和评估结果难以采信,导致专利权人维权过程普遍举证困难。 陶凯元认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修改制定相关法律,借鉴国外经验,在立法层面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完整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陶凯元建议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正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发挥证据保全、调取证据制度的作用,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陶凯元还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参照商标法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现象设定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增强制裁效果。强化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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