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一、构成要件 1、罪体 行为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行为是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这里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指具备按时完成订货任务的条件却拒不接受订货或者故意延迟耽误交付军事订货。 时间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构成特定时间是战时。 2、罪责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3、罪量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使用暴力抗拒军事订货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的;因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影响部队完成作战或者其他重要任务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