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拖走电动车不告知 |
释义 | 法律分析: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为违法行为,需要接受处罚。执法有权先消除隐患,然后处理。同时执法部门在有效期限内必须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保管,等待当事人接受处罚。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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