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更改为“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更加强调了终止前的“清算、注销登记”程序,再次明确了法人未经清算注销不得终止的程序性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