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什么事项? |
释义 | 律师解析: 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1、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②、告诫。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2、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①、行政机关申请。 ②、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③、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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