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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拍卖流拍后,物品偿还房地产大于债权如何裁定?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时应确定保留价,第1次流拍后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不得超过前次的20%。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法院可将其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拒绝接受或不能交付抵债,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被执行人该动产。
    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2、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拓展延伸
    拍卖流拍后,债权与房地产偿还之争:法律裁定的解决之道
    拍卖流拍后,债权与房地产偿还之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裁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找到解决之道。首先,裁定应考虑到各方的权益,平衡债权人和房地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其次,裁定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确保公平和合法性。此外,裁定还应考虑到物品的价值、市场情况和当事人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律裁定可以制定出一套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债权与房地产偿还之争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
    在拍卖流拍后,债权与房地产偿还之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裁定在解决此类纠纷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裁定应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债权人和房地产所有者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裁定应公平、合法。同时,考虑物品价值、市场情况和当事人财务状况。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律裁定可制定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债权与房地产偿还之争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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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0: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