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释义 |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人根据社会公共需要和公众需要依法纳税。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解答。 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货物,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收款的:为发出货物并办理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款方式:为货物发出当天,如果生产的产品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货款的当天,如果收到部分货款的为收到部分货款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为货物发出委托代销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劳务服务后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当天,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除外. 8、发生应税行为: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9、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实际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提供建筑服务:为提供服务同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收取预收款的,收到预收款当天要在经营业务发生地预缴税金;甲方扣取的质保金等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保金等款项的当天. 11、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所有权转让的当天. 1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转让完成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以上就是关于​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该内容由 沈旭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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