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 一、医疗事故证据保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二、证据保全有哪些方法 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