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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部分低价同类产品冒充高价产品销售,行为人构成何罪
释义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鹿*寒以市场价每吨10100元-13000元和9100元-1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购进中石化上海石化生产的LDPEQ281(以下简称Q281)塑料粒子和**化南京扬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LLDPE-1802(以下简称1802)塑料粒子,而后指使工人将两种塑料粒子以3:1的比例(3包Q281掺1包1802)进行搅拌、掺和后,重新装入中石化上海石化的Q281编织袋中进行称重、封口包装,并冒充上海石化Q281塑料粒子予以销售。经查明,鹿*寒已生产掺和的Q281塑料粒子2600余吨,销售额为2800余万元。经上海市塑料研究所检测中心对采样的Q281混合物进行检验,拉伸断裂应变实测结果为110%,不符合Q/SH3045004.2-2010标准中牌号为Q281所规定大于等于550%的技术要求。
    行为人构成何罪
    本案中鹿*寒将上海石化的Q281塑料粒子和**石化的1802塑料粒子以3:1的比例混合后,重新装入上海石化的Q281编织袋中进行称重、封口包装,其使用的包装上注明执行标准为Q281的质量标准,经检验混合后的塑料粒子不符合这一标准。《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
    (3)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因此经检验混合后的塑料粒子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的质量要求,该行为属《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高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鹿*寒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根据其犯罪数额,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较重,故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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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