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身份证明作为理赔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提供了身份证明并且保险公司没有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那么被保险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不需要再次提供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或者保险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明确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资料种类、内容和证明标准,并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可作为原告身份证明。” |